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:借錢時審慎評估、討債時合法理性
欠錢還錢天經地義,但為了討債就能什麼都作嗎?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、
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柯博齡於ETtoday撰文寫道,討債仍應尋求合法途徑,
以免討不到錢還惹上官司。以下為他撰文內容:
日前報載一名男子因向債務人催討債務不成,遂將停在債務人家外面之機車騎走,
等債務人發現機車不見後報警處理,警方循線查獲該名男子,將該男子以竊盜罪送辦。
「借錢」是人們生活經驗上偶爾會遇到的事,通常會向人借錢,必是經濟上有所困難,
為了生活、急用或週轉,不得已才向他人借錢,因此借錢供人度過難關,事後亦順利還款,
本是美事一椿。但若遇到債務人以沒錢或其他各種理由拖延還款,
但又感覺債務人經常吃喝玩樂,生活過得好像還不錯,甚至家中或身上有些值錢物品,
並非毫無資力之人;在拿不到錢的情況下,可以直接拿走他家中或身上有價值的財物抵償欠款嗎?這應該是許多拿不回借款的債主心中疑問。
欠債還錢乃是天經地義之事,在催討債務的手段上,是否就能恣意妄為,
想怎麼討債就怎麼討債?答案顯然是否定的。債權人仍應遵守相關法律規定,
以合法手段取償,除可確保債權實現,也不會有觸法之虞。
若想拿取債務人家中或身上值錢物品償債,基本上,物之所有權人法律上有絕對的權利保障,
不容任意侵犯,除非所有權人拋棄了該物所有權之權利,
否則任何人不得在未經同意下取走債務人之物。簡單講就是,
債務人的物品與他欠你錢是兩碼子事,任何未經同意下取走他人物品,是不被法律允許,
法院即會認定你主觀上仍有不法所有之意圖。若是以偷竊的方式取物,會被論以竊盜罪,
遭到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處罰;若是趁人不備之搶奪行為,則會被認屬搶奪罪,
應負擔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責;甚或以毆打、捆綁、拘禁、
下藥等致他人無法抗拒之強暴、脅迫等手段而強盜財物之行為,即會被以強盜罪定罪,
將會被科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度。
但是,看到債務人欠錢不還,難道只能束手無策,任由債務人處分家中或身上之財物嗎?
其實不然,民法第151條有所謂自助行為之規定,「為保護自己權利,
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、押收或毀損者,不負損害賠償之責。
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,並非於其時為之,
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」,又依民法第152條規定,
「依前條之規定(即前述民法第151條),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,
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。前項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,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」。
依以上法條規定,原則上債權人應先循司法途徑救濟,
例如提起民事清償債務之訴訟或調解等方式,取得一個確定之勝訴判決或調解決定,
再持判決或調解為執行名義,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查封債務人財產,待拍賣查封物後,
以賣得之金錢清償債務。
除非一種例外情形,即債務人已處分其財物,例如開始大量變賣其財物準備移民或搬家,
極可能將來找不到人索討,此時才能逕行扣取債務人財物,但手段上仍不得超出必要之程度,
即債權人僅得針對物品為取物行為,不得對債務人進行人身攻擊或限制,
且在取物後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諸如假扣押或證據保全等處理,否則仍會被視為不合法之行為,
而難逃刑事犯罪之究責及民事上的損害賠償。
但以上例外卻因認定不易或舉證困難,實務上遇到的情形很少。奉勸大家,
借錢時應謹慎評估,當借款人無法如期清償債務時,應循合法途徑討債方為上策。
另外提醒,坊間常見的討債行為,像潑漆、拉布條、丟雞蛋、撒冥紙、拿擴音器廣播、
放鞭炮等看似未接觸到債務人的討債行為,均難認合法,對於還款非但毫無幫助,
還可能吃上民刑事官司,甚至被環保局以違反環境整潔、噪音、空污等相關規定裁罰行政罰鍰,錢拿不到還惹得一身腥,得不償失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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